关于开展“严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宣传教育和清查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教育厅关于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管理要求,切实提升现代化校园安全管理水平,根据《辽宁省教育厅办公室、辽宁省公安厅办公室关于开展“严禁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校园”宣传教育和清查活动的通知》的文件内容,即日起将集中开展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宣传教育和清查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制度、加强教育 

       学校教师、学生以及其他从业人员严禁在校内及周边佩戴、销售民族刀具、收藏刀具以及表演刀具等危险品,对违反规定不服从管理的人员,视情节予以校内处理或移交至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查处。

       针对校内师生和其他从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正确认识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定义、危害、经典案例以及法律后果,提高思想认识。教职工要认真履行各自岗位安全教育职责,发现校内有携带、使用、玩耍、私藏、销售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要马上制止,立即收缴,对其进行教育,及时向学校保卫处报告。

二、健全机制,排查隐患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协作沟通,形成合力,共同参与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加强内部人员管理,关注教职员工、学生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心理状态和内部矛盾,针对矛盾纠纷建立良好的发现和化解机制,避免事态严重。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管制刀具等危险品的排查工作,开展自报自排工作,组织人员自行报备在校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妥善处理、及时上缴。将管制刀具等危险品检查纳入日常安全检查内容,不定期对食堂、教室、图书馆、宿舍、学生活动室以及其他隐蔽场所进行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发现管制刀具或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的非管制刀具的危险品一律予以收缴,对涉嫌违法犯罪一律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压实责任、严肃处理

       校内各单位要加强对内部的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加强隐患问题的排查和整改,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对因履职不力、疏于管理导致管制刀具等危险品进入学校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并已交公安机关处理。

 

保卫处

2021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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